(1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符合下列要求:
(二)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、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,有相应的消毒、更衣、盥洗、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腐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、洗涤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。
(2)GB 14881-2013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》
6.4.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,标明捕鼠器、粘鼠板、灭蝇灯、室外诱饵投放点、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。
6.4.5 采用物理、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,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、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、设备、工器具及包装材料。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。
(3)WS/T 691-2020《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》(卫生行业标准)
5.3.5.4 成蝇密度较高时、在确保食品和人员安全的前提下,可在外环境,如垃圾暂存场所、厕所等重点部位,按照CB/T 31718采用适宜的化学方法进行防治。
(4)GB 17105-1998《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》
6.10 一般原料的储存场所或仓库,应地面平整,便于通风换气,有防鼠、防虫设施。
(5)GB 50687-2011《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》
6.3.2 洁净区大门入口应有防虫设施,宜安装专用防飞虫吹淋装置。
(6)《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》
2.5.7.1 库房面积应当与所生产的品种、规模相适应,并具备防尘、防蝇、防虫、防鼠、照明、通风、避光灯设施。
(7)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》附件2 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
1.2.2 (车间)门窗应当闭合严密,不透水、不变形,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;地面应当平坦防滑、无裂缝。
(8)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》附件: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
7.2 库房面积应当与所有生产的品种、规模相适应,根据成品贮存条件要求设置防尘、防蝇、防虫、防鼠、照明、通风、避光以及温湿度控制设施。
(9)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》表1-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
2.0 定期检查防鼠、防蝇、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,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。
灭蝇灯安装要求
T/CPCACN 0010-2020《室内灭蝇灯安装规程》(团体标准)
4.3 根据需安装灭蝇灯场所面积、建筑结构,以及灭蝇灯的有效引诱范围,安装足够数量的灭蝇灯。
4.4 应安装在光线微弱、避免阳光直射、其他光源干扰及物品遮挡的区域,且安装在不易被来往人员、货物碰撞的位置;不应安装在多尘、高温、严寒或气流过强(如排风口或风幕机的周围)的位置。
4.5 在正对入口或门的位置安装灭蝇灯,二者距离不少于3.6m,避免靠门窗处安装,门窗打开时,不可从室外看见安装的灭蝇灯。
4.6 灭蝇灯底部离地面1.8m—2.0m;顶部应离天花板0.6m—1.2m,使灭蝇灯处于蝇类室内飞行高度范围内。
5.1.1 电击式灭蝇灯收集盘内的昆虫尸体每周至少清理一次。粘捕式灭蝇灯捕获飞虫面积超过粘胶板纸面积的70%应更换。
5.1.3 应定期检查灭蝇灯照射强度和波段,按照灭蝇灯说明书上的使用年限定期更换灯管。